电投能源(002128):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原标题:电投能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2023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参与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实,电投能源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该项目研发适用于高电流密度碱性电解水制氢的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和控制系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项目合作研发单位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研究院”或“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研发单位,电投能源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或“甲方”)为本项目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成果应用落地场景,与项目研发单位共享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总经费5,540万元,其中霍煤鸿骏和中央研究院投入研发经费分别为3,878万元和1,662万元,各占项目总经费的70%和30%。
1、知识产权收益
本合同执行期间形成的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第三方实施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由霍煤鸿骏、中央研究院按出资比例双方共享。
考虑到双方出资及所贡献的人力及技术投入在收益总额(含:知识产权收益)达到3,878万元之前,霍煤鸿骏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70%,中央研究院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30%。在收益总额(含:知识产权收益)超过3,878万元之后,霍煤鸿骏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40%,中央研究院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60%。
2、成果转化
利用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开展后续产品转化、应用、推广,甲方享有优先承接落地的权利,如果甲方放弃,乙方可以在征求甲方的同意后选择其他合作单位开展成果转化。对于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产品销售收益,甲、乙双方根据后续开展合作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本次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研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2023年10月25日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2023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参与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实,电投能源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该项目研发适用于高电流密度碱性电解水制氢的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和控制系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项目合作研发单位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研究院”或“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研发单位,电投能源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或“甲方”)为本项目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成果应用落地场景,与项目研发单位共享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总经费5,540万元,其中霍煤鸿骏和中央研究院投入研发经费分别为3,878万元和1,662万元,各占项目总经费的70%和30%。
1、知识产权收益
本合同执行期间形成的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第三方实施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由霍煤鸿骏、中央研究院按出资比例双方共享。
考虑到双方出资及所贡献的人力及技术投入在收益总额(含:知识产权收益)达到3,878万元之前,霍煤鸿骏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70%,中央研究院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30%。在收益总额(含:知识产权收益)超过3,878万元之后,霍煤鸿骏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40%,中央研究院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60%。
2、成果转化
利用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开展后续产品转化、应用、推广,甲方享有优先承接落地的权利,如果甲方放弃,乙方可以在征求甲方的同意后选择其他合作单位开展成果转化。对于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产品销售收益,甲、乙双方根据后续开展合作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本次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高电密碱性电解水制氢关键部件、成套装备及控制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研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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