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航Y1 (188767):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股票证券 2023-09-25 clz123 64375
原标题:21天航Y1 :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1天航Y1 (188767):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88767.SH 债券简称:21天航Y1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9月27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9月28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9月28日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9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9月28日至2023
年9月27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1天航Y1
3、债券代码:188767.SH
4、发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期限:2+N年,即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2年,在约
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
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
权时到期全额兑付
7、票面利率:4.30%
8、起息日:2021年9月28日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存续期每年
的9月2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
27日止。

10、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
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
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3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兑付本金为1,000元,
派发利息为43.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9月27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
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3年9月28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9月28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
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中心9号楼
联系人:郑永珊
联系电话:022-25606123
2、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联系人:吴波
联系电话:0571-8790323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