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银轮股份回购公司股份情况通报
CFi.CN讯:银轮股份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5)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8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0%。最高成交价为18.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4,141,95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回购价格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5)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8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0%。最高成交价为18.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4,141,95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回购价格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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