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688156):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原标题:路德环境: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E区4栋3F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恒馨、吴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E区4栋3F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9,741,28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9,741,28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 | 29.5303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 29.5303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9,741,28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 ||||
普通股 | 29,741,28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9,741,28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9,741,28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5、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9,741,28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恒馨、吴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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