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四期)
原标题:恒逸石化: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四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3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四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 2023年 12月 1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四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0元/股;回购期限为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四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第四期)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30)。
二、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计划(第四期)的首次实施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 12月 18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实施情况公告如下: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 4,474,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最低成交价 6.57元/股,最高成交价 6.70元/股,支付的回购总金额 29,742,232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3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四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 2023年 12月 1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四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0元/股;回购期限为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四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第四期)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30)。
二、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计划(第四期)的首次实施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 12月 18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实施情况公告如下: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 4,474,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最低成交价 6.57元/股,最高成交价 6.70元/股,支付的回购总金额 29,742,232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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