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控建设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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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12月15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

《通知》提出,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控建设进一步强化

《通知》明确,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通知》提出,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通知》要求,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