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正常进行中,四季度中标的合同不属于触及到披露标准的重大合同
投资者:董秘,你好!想问一下,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是否已经结案?如果没有结案,请告知详细进展情况,谢谢!
新宁物流董秘:您好,公司已于2023年7月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并已根据处罚决定及时缴纳了罚款、完成了对2018-2021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内容可查阅《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及相关公告,谢谢!
投资者:请问贵公司12月8日公告火灾诉讼后净资产预计亏损8000多万,根据11月21日公告的《关于变更向关联方借款部分担保方式的公告》,大河明年3月的短期借款到期,是否会终止定增方案?公司还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定增进展如何?是否已经申报至交易所?四季度中标的几个合同是否是重大合同?2023年半年报及交易所的回复中提及的措施,是否有重大进展?
新宁物流董秘:您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正常进行中,四季度中标的合同不属于触及到披露标准的重大合同。如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进展及其他公告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以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信息为准,谢谢!另外,公司也积极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发布市场合作、业务中标等日常经营动态,敬请留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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