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财政部日前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八条,主要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将通过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完善。
《管理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要坚持安全至上、优中选优原则,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股权基金管理人,科学论证投资价值,全面研判防范风险,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管理办法》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十一类境内产品和工具。从主要调整内容看,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对于投资监管比例,《管理办法》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两部门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积极研究修订《暂行办法》,形成《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规范投资行为,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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