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安可视门铃被判侵犯邻居隐私
本报讯(记者张伟杰)11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法院认定安装可视门铃及摄像头构成侵权,判决安装者予以拆除,目前判决已生效。
家住北京通州一小区的韩先生发现邻居吴女士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并在门的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正好可以拍摄到韩先生家门口的情况。可视门铃和摄像头均有录像存储功能,韩先生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吴女士知晓,这让韩先生感到不舒服,遂找到吴女士商量拆除,吴女士以安全防范为由拒绝拆除,双方争执不下。韩先生认为吴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可视门铃及摄像头。
庭审中,吴女士认可安装了摄像头和可视门铃的事实,但却认为其安装上述装置是为了家庭安防需要,装置不会拍到韩先生的情况,现已将门铃摄像头遮挡,韩先生所述都是自己的猜忌和幻想。
经法官现场勘察,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可视门铃正对韩先生的入户防盗门,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及韩先生防盗门,现吴女士用胶布遮挡猫眼摄像头;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朝南摄像,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现吴女士用胶布遮挡部分摄像头,遮挡后可以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口一半面积。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女士安装的入户防盗门猫眼智能门铃、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均可拍摄吴女士与韩先生门户之间楼梯转角整个平台,且入户门可视门铃可拍摄吴女士入户防盗门,韩先生出入住宅、他人上下楼梯等相关个人信息均可以被拍摄留存。吴女士虽将可视门铃摄像头遮挡、对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进行部分遮挡,但该遮挡具有主观性、临时性、不确定性,且遮挡后仍可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口一半面积,不能排除拍摄韩先生等他人信息的可能及风险。因此,吴女士出于个人利益,未经韩先生同意,摄录留存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已构成侵权,判决吴女士于七日内拆除可视门铃及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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