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石英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相关决定公告截图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石英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鑫友泰”)和东海县香格里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香格里”)为石英股份披露的关联法人。2022年度,石英股份未对与武汉鑫友泰发生的21162.58万元关联交易和东海香格里发生的0.8万元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
一是部分在建工程未能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虚增2022年净利润25.33万元;二是未将各部分职工人员社保支出列支在合理的会计科目,导致公司年报财务数据中的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分别虚减427.90万元、979.95万元,管理费用虚增1407.86万元;
三是公司年报非财务数据存在多处披露错误。
综上,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6.3.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财务总监张丽雯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吕良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财务总监张丽雯、董事会秘书吕良益予以监管警示。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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