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 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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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 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年 9月 15日证监许可[2023]2190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所定义的持有期为三年。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之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满三年。对于持有未满持有期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 2023年 11月 6日至 2023年 11月 24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募集期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累计金额超过 5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注意,如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认购价格均为 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0、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2、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平衡的基金。

  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率较低的情形,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定期开放基金,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赎回,在本基金面临大规模赎回时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可能会面临在一定价格下无法卖出而需降价卖出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基金,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且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日可能晚于普通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需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等,承担的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扬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代码:019707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 1.00元人民币。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3年 11月 6日至 2023年 11月 2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六)发售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确认的累计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七)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经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实行费率优惠。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投资人多次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即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费用。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及示例
  当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1)本公司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除基金发售末日外)全天;基金发售末日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要求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⑥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金融机构提供)。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⑩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付号:105100008038
  (2)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576018800024256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99
  (3)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内支行
  银行账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付号:102100021535
  (4)浦发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付号:310100000010
  (5)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822906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5、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5: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 15:00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15:00前完成支付。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西城金茂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电话:010-68105888
  传真:010-68105932
  联系人:吉瑞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 9号院 5号楼 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本公司网站、手机客户端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pyamc.com
  2、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西城金茂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