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68823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视野之家 2023-10-10 clz123 66131
原标题:春立医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春立医疗(68823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3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年 9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0月 10日下午 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份数225,615,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20%;其中,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数 210,516,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84%;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数 15,099,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0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1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25,615,866 58.820% 0 0.000% 0 0.000%
其中:A股 210,516,730 54.884% 0 0.000% 0 0.000%
H股 15,099,136 3.936% 0 0.000% 0 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