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60040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3-045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26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河南 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3-045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26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河南 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煤 炭批发经营;对煤炭行业的投资;取水、供水、 供暖、供电、售电;煤炭洗选加工(限分支机构 经营);自有铁路专用线煤炭运输;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设备、房屋租赁;技术服务、 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 得经营)。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 营);煤炭批发经营;对煤炭行业的投资;煤 炭洗选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自有铁路专 用线煤炭运输;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取水、供水、供 暖、供电、售电(限分支机构经营);设备、 房屋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以上范围凡需 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最终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 |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 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上述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述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 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 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款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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