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水发燃气(603318):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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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发燃气: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收购]水发燃气(603318):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A11-0010号
1 1
(共册,第册)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5二、评估目的..................................................................................................................................................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4
四、价值类型..................................................................................................................................................16
五、评估基准日..............................................................................................................................................16
六、评估依据..................................................................................................................................................17
七、评估方法..................................................................................................................................................2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33
九、评估假设
..................................................................................................................................................35
十、评估结论..................................................................................................................................................3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3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40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4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43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 A11-0010号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贵公司拟收购股权行为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权,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在评估基准日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申报的在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3年 7月 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5,609.65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在满足评估假设的前提下,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为 9,134.60万元,评估增值 3,524.95万元,增值率为 62.84%。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具有控制权形成的溢价及股权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有效期内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一)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评估对象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二)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报告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事项
1、房屋建筑物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取得产权证,共 6项,建筑面积 2,519.19平方米,账面净值 6,366,267.95元。被评估单位提供了专项承诺等权属证明资料,证明上述无证房屋确实为被评估单位所有,并承诺如果上述房屋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主要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结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定。

综合办公楼于评估基准日后 2023年 8月 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产权人为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

2、土地使用权
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方)与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受让方)于2019年 11月 9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评估范围内的位于曹县庄寨镇赵寨村(庄青路北侧)土地转让给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转让面积 15475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进行产权变更,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后 2023年 8月 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为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

(四)本次评估未对评估范围内各种实物资产中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进行勘察及技术检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该部分资产尽最大可能收集、查阅了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购买合同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和核实该部分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实物资产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查做出的判断。

(五)2022年 10月 25日,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曹县行政区划内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划转协议》,约定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将 2011年与曹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中授予的庄寨镇(包含原桃源镇行政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无偿划转给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延续之前签订的协议,即从 2011年 11月 14日至 2041年 11月 13日。从而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取得了曹县庄寨镇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六)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8日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鲁 202317210007G,经营类别为管道天然气,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23年11月 28日至 2026年 11月 27日止。

(七)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管道沟槽已全部出租,出租方为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承租方为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庄寨分公司,租赁期限为 3年(2021年 3月 1日起至 2024年 2月 29日),租赁费用按月结算,按销售气量收入减去进气成本并扣除必要的营运费用确定。被评估单位于 2023年 11月 28日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评估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主要经营业务由燃气管道租赁业务转变为天然气销售业务。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华亚正信评报字 第 号
[2023] A11-0010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行为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3年 7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人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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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 #
法定代表人:朱先磊
注册资本:45907.0924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40216.23万人民币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煤气、燃气系统工程设备的生产及安装自产产品。(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开业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金额所占比例(%)
水发能源有限公司 2550 51 2550 51
曹县鼎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2450 49 2450 49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2018年 11月 8日,水发能源有限公司更名为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更名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金额所占比例(%)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金额所占比例(%)
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550 51 2550 51
曹县鼎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2450 49 2450 49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2023年 7月 24日,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投入到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的2550
股权 万元,全部转让给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股权变更后,公司实收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金额所占比例(%)
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550 51 2550 51
曹县鼎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2450 49 2450 49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额 认缴出资比例 (%) 实际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
1 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550 51 2550 51
2 曹县鼎泰天然气有限公 司 2450 49 2450 49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3.公司经营管理结构
评估基准日,公司设有综合部、财务部、客服部、运营部、安全部、开发部等,公司组织机构图如下: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项目 2020年 12月 31日 2021年 12月 31日 2022年 12月 31日 评估基准日
流动资产 6,775,108.21 9,090,954.80 27,159,999.67 6,223,192.78
非流动资产 64,349,332.53 72,880,039.89 75,751,726.36 72,062,516.41
其中:固定资产 54,490,033.41 53,993,836.67 64,079,386.46 65,425,467.48
在建工程 4,717,955.10 13,243,473.03 6,180,544.48 916,592.63
无形资产 4,948,878.02 4,847,362.63 4,745,847.24 4,999,105.90
长期待摊费用 191,614.30 794,618.31 744,997.83 716,052.55
递延所得税资产 851.70 749.25 950.35 5,297.85
资产总计 71,124,440.74 81,970,994.69 102,911,726.03 78,285,709.19
流动负债 7,681,880.84 7,865,870.82 26,400,547.51 22,189,308.73
非流动负债 - - - -
负债合计 7,681,880.84 7,865,870.82 26,400,547.51 22,189,308.73
所有者权益 63,442,559.90 74,105,123.87 76,511,178.52 56,096,400.46
被评估单位近三年一期经营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评估基准日
营业收入 24,194,169.55 32,915,012.75 39,156,548.81 19,276,572.98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项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评估基准日
减:营业成本 9,073,978.08 8,585,831.55 11,891,592.13 6,667,469.97
税金及附加 84,238.02 79,488.72 241,041.66 239,506.37
销售费用 257,970.50 267,970.50 521,784.52 343,822.76
管理费用 1,634,569.29 2,008,460.47 2,584,513.26 2,219,416.11
财务费用 169,487.33 -3,458.36 1,050,288.76 94,502.29
信用减值损失 -3,406.81 409.81 -804.40 -17,390.01
加:投资收益        
其他收益     250,639.62 19,938.57
营业利润 12,970,519.52 21,977,129.68 23,117,163.70 9,714,404.04
加:营业外收入 46,617.96 1.60 4,000.00 250,000.00
减:营业外支出     20,760.00 452,129.47
利润总额 13,017,137.48 21,977,131.28 23,100,403.70 9,512,274.57
减:所得税费用 3,219,672.88 5,314,567.31 5,694,349.05 2,256,737.03
净利润 9,797,464.60 16,662,563.97 17,406,054.65 7,255,537.54
被评估单位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均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号XYZH/2023JNAA7B0702。

5.被评估单位整体经营情况
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天然气供应业,截止评估基准日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无法在曹县庄寨镇正常开展天然气销售业务,评估基准日主要经营业务是向客户收取租赁收入。

2011年 11月 14日,曹县人民政府与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曹县行政区划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曹县人民政府特许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曹县使用西气东输二线曹县(庄寨)出口,专门经营天然气、CNG、LNG、LPG开发利用项目。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曹县人民政府统一燃气规划下从事天然气、CNG、LNG、LPG开发利用及城市管网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30年,从2011年 11月 14日至 2041年 11月 13日。

2022年 10月 25日,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曹县行政区划内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划转协议》,约定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将 2011年与曹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中授予的庄寨镇(包含原桃源镇行政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无偿划转给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延续之前签订的协议,即从 2011年 11月 14日至 2041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1 房屋、建筑物 20 5-10 4.50-4.75
2 机器设备 5-10 0-5 9.50-20.00
3 运输设备 4 5-20 20.00-23.75
4 办公家具 5 5 19.00
5 电子设备 3-5 5 19.00-31.67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6 燃气管道及设备 5-20 3-10 4.50-19.40
7 其他 5 5 19.00
被评估单位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被评估单位在每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有迹象表明一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4)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自营建筑工程按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施工费等计量;出包建筑工程按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还包括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进行调整,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被评估单位在每期末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迹象表明一项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在建工程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在建工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在建工程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5)长期待摊费用
被评估单位的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当期及以后各期承担的摊销期限在 1年以上(不含 1年)的租赁费,装修费等费用,该等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6)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管道租赁收入、燃气安装收入等,收入确认的原则如下:
1)一般原则
被评估单位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被评估单位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被评估单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被评估单位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被评估单位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被评估单位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被评估单位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被评估单位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被评估单位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被评估单位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被评估单位会考虑下列迹象: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①被评估单位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被评估单位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被评估单位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被评估单位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被评估单位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

被评估单位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被评估单位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2)具体方法
被评估单位资产租赁服务,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则如下:
以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庄寨分公司天然气销售业务为基础,每月运营人员按照表底显示的天然气使用量,填写月气量交割确认单,经客户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用气量,按照公司向客户公示的天然气销售单价,确认天然气销售收入,减去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并扣除必要的运营费用,作为被评估单位应收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庄寨分公司的管道租赁收入。

被评估单位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如下:
燃气安装劳务业务:本公司根据终端用户的需要及用气特点,与用户签订燃气设施安装协议(合同),为终端用户提供燃气设施及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劳务。燃气安装劳务主要材料由公司提供,并向用户收取安装费。安装工程完成并通过质检验收后,为用户办理通气手续。被评估单位从事的燃气管道安装业务具有数量少,安装合同金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水利建设基金 应交流转税额 0.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评估单位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属于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委托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被评估单位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二者为收购和被收购的关系。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为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权,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在评估基准日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该经济行为已经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了《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二)评估范围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1 流动资产 6,223,192.78
2 非流动资产 72,062,516.41
3 其中:固定资产 65,425,467.48
4 在建工程 916,592.63
5 无形资产 4,999,105.90
6 长期待摊费用 716,052.55
7 递延所得税资产 5,297.85
8 资产总计 78,285,709.19
9 流动负债 22,189,308.73
10 非流动负债 -
11 负债合计 22,189,308.73
12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6,096,400.46
上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2.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表外资产为无形资产—专利权。评估准日专利权具体资产情况如下表:

序号 证书编号 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1 12114200 一种提高二次气化率的加热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0868937.1 2020.05.21
2 12766257 一种增压气化器的散热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438559.X 2020.07.20
3 12599887 一种燃气渗漏监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907.1 2020.06.19
4 12613438 一种卸车用增压气化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203.4 2020.06.19
5 12599886 一种气化器的加强安装架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347.7 2020.06.19
6 12731722 一种燃气管道输出端部增强底座 实用新型 ZL202021438558.5 2020.07.20
7 15491374 一种防结垢的水浴式加热器 实用新型 ZL202121164127.9 2021.05.27
8 15511662 一种强制循环空温式气化器 实用新型 ZL202121164392.7 2021.05.27
9 15487890 一种空温式气化器换热翅片连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1164130.0 2021.05.27
10 12200976 一种防渗漏式管路对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0859236.1 2020.05.20
11 12209587 一种利于空气流动交换的高效气化器 实用新型 ZL202020859238.0 2020.05.20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 证书编号 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12 12118486 一种防偷气管道线路 实用新型 ZL202020859150.9 2020.05.20
13 12591208 一种燃气储存罐体的消防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735.8 2020.06.19
14 13253691 一种易于调节增添量的加臭器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327.2 2020.06.19
15 12592246 一种提高罐体储气安全性的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201.5 2020.06.19
16 12610287 一种燃气管路阀体基础框架 实用新型 ZL202021160391.0 2020.06.19
17 12595877 一种储气罐监控系统的控制线缆铺设槽 实用新型 ZL202021438601.8 2020.07.20
18 15514350 一种液化天然气气化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1164126.4 2021.05.27
19 12010449 一种一体式燃气计量表 实用新型 ZL202020869016.7 2020.05.21
20 17271336 一种套管式气化器散热翅片组件 实用新型 ZL202221045946.6 2022.04.29
21 17306332 一种气化器底座安装架 实用新型 ZL202221018275.4 2022.04.28
22 17301460 一种 LNG空浴式气化器除冰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221014856.0 2022.04.27
23 17320951 一种燃气管道焊接对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221054024.1 2022.04.24
24 17298321 一种气化器换热翅片免工具连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221099682.2 2022.05.09
25 16583205 一种气化器用装配换热翅片 实用新型 ZL202121164339.7 2021.05.27
专利权共 25项,均已取得专利权证书,证书登记权利人为被评估单位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均为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原始取得,未发现权利限制和对内对外许可使用。

3.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次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报告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23年 7月 31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1.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较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2.评估基准日选定会计期末并与审计截止日保持一致,能够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行为依据、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和取价依据为:
(一)经济行为依据
1.《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7月 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6号,根据 2019年 1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7号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 2019年 8月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 2019年 4月 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 91号令)(根据 2020年 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财政部令第 14号);1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5月 27日国务院令第 378号发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布,2019年 3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 12号令 2005年 8月25日);
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
1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号 2016年 6月 24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 2020年 10月 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8月 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 6月 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 2017年 11月 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2.《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15号》(2019年 8月 25日);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5.《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17.《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四)权属依据
1.专利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设备购置合同及付款凭证;
4.有关产权转让合同;
5.不动产权证;
6.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函;
7.其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号,自 2016年 9月 1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日起施行);
2.参考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前期及其他费用的规定;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鲁建标字[2016]39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鲁建标字[2016]3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6》(鲁建标字[2016]3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6》(鲁建标字[2016]39号);
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5.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建设前期和其他费用标准文件(应列示具体名称、年度、文号);
6.《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 2020》;
7.《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2020》;
8.《山东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 2020》;
9.《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第 678号);10.《2023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1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3年 7月 20日)13.《曹县建制镇土地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
14.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及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15.企业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措施等;
16.企业提供的主要产品目前及未来年度市场预测资料;
17.企业与相关供货商签订的原材料购买合同(商业订单等);
18.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19.评估人员尽职调查、现场勘察收集、记录的资料;
20.评估人员从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书刊收集的相关估价信息资料;21.其他与本次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3.企业提供的收益法评估预测明细表;
4.企业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2021、2022年及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6.同花顺 FinD数据库。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企业经营资料,被评估单位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合理量化,适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主要是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更新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不存在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本次评估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由于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同时由于股权交易市场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

对货币资金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

对各种应收款项采取账证账表核对、函证、抽查凭证等方法,查明每项款项发生的时间、发生的经济事项和原因、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个别认定法、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以核实后账面值扣除风险损失额作为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按照合同约定能够收到相应货物或形成权益的预付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经核实,未发现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到相应货物或形成权益的款项,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认为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1)房屋建(构)筑物
根据房屋建(构)筑物的特点、用途、资料的收集情况及建筑物所处位置的市场交易活跃程度,本次对被评估单位房屋建(构)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价值。其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① 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
A.对于大型、价值较高、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预决算调整法确定其建安综合造价。即以待估建(构)筑物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和审核后结算工程量,根据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费文件,分别计算土建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等,得到建安工程造价。

B.对于一般性、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按其结构类型跨度、层高、装修水平等影响建筑造价的因素分类确定其基准单方造价,该单方造价反映了该类型建(构)筑物在评估基准日及所在地区正常的施工水平、施工质量和一般装修标准下的造价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建(构)筑物的特点(如不同的层高、跨度、特殊装修、施工困难程度等)和现场勘查情况,对单方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确定建安工程造价。

② 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项目可研费等。参考国家(行业)及当地政府相关的各项取费规定,结合评估基准日建设工程所在地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③ 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按照项目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以建安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本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为 0.5年。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资金成本=(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建设工期/2
④ 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 4项附件之规定,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重置成本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另根据《关于深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文件,对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和 9%。

建安综合造价可抵扣增值税=建安综合含税造价/1.09×9%
前期费及其他费用可抵扣增值税=建安工程含税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率(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1.06×6%。

⑤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房屋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分别按年限法成新率和打分法成新率,再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综合成新率。

a)年限法成新率的确定
年限法成新率依据委估建筑物的已使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计算确定;其中已使用年限根据其建成时间、评估基准日期计算确定;经济耐用年限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使用环境按有关部门关于建(构)筑物经济耐用年限标准的规定确定。

年限法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b)打分法成新率的确定
主要依据建设部有关《鉴定房屋新旧程度的参考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结合现场勘查的结构、装修、设备三部分完好状况进行打分,然后与这三部分的标准分值比较,求得三部分成新率,并对各部分赋予权重,最终确定该建筑物的打分法成新率。计算公式:
打分法成新率=结构部分成新率×G+装修部分成新率×S+设备部分成新率×B式中:G、S、B分别为结构、装修、设备权重系数。

c)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年限法成新率和打分法成新率的权重分别取 40%和 60%,确定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打分法成新率×60%
B.构筑物、管沟类建筑物的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其中:尚可使用年限根据其结构类型或主要工程材质、使用环境下的耐用年限,结合其已使用年限及专业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的完好情况,综合评定后合理估计。

⑥ 评估值的确定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2)机器设备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价值类型,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计算公式: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含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①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A.设备购置价
对于大型关键设备,主要是通过向生产厂家咨询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或参考评估基准日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确定购置价;
对于小型设备主要是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信息确定购置价;对于没有市场报价信息的设备,主要是通过参考同类设备的购置价(对差异进行适当必要调整)确定。

B.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是指从产地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运杂费率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结合设备的运距、重量、体积及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运杂费计算公式如下:
运杂费=设备购置价×运杂费率
C.安装工程费(含基础费)
安装工程费以含税设备购置价为基础,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提供的安装费参考费率,同时考虑被评估单位以往有关设备安装费用支出情况测算确定。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费。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D.前期及其它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据行业、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E.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以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三项之和为基数确定。并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含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2
一般情况下,合理工期在 6个月以下的不考虑资金成本。

F.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重置全价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另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文件,对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和 9%。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1.09×9%+安装工程费/1.09×9%+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1.06×6%
② 运输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现行含税购价,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对于符合购置车辆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应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确定其重置成本。

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手续费
其中:
A.现行购置价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或当地近期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格确定;
B.车辆购置税根据国家相应法律规定计取;
车辆购置税=车辆不含税售价×10%
C.牌照手续费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计取。

D.对于购置时间较早不能询到市场价格的运输设备,按同类运输设备的二手市场上价格进行调整后确定其评估值。

③ 电子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在评估基准日的当地电子设备市场同型号设备价格信息及近期网上交易价,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额确定重置成本。

即:重置成本=不含税购置价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在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参照二手设备市场不含税价格确定其重置成本。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① 机器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维修保养状况的现场勘察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② 运输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车辆成新率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按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后综合确定。计算公式:
使用年限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理论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③ 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成新率。

计算公式:
年限法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在考虑经济寿命年限基础上,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设备工作环境、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3)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①已完工项目
对于评估基准日已完工,且已经结清工程款或已经确认应付工程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②未完工项目
对于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内的在建项目,以核实后的帐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对于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如果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资金成本,则按照合理建设工期加计资金成本;如果账面值与评估基准日价格水平有较大差异,则按照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水平进行工程造价调整。

(4)工程物资
评估人员首先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工程物资的采购模式、供需关系、市场价格信息等。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大额采购合同进行了抽查。

其次通过现场查看仓储保管情况,了解仓库保管制度及定期盘点制度,无残损、无用工程物资。

再次在企业相关人员配合下,共同对工程物资进行了抽盘,并对工程物资的质量、性能状况及周转情况进行了重点察看与了解,在核实账、表、实物数量相符的基础上,评估人员调查了工程物资账面值的构成及购进时间。对工程物资、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税后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

对经核实为近期购进,且账面价值中已包含进货成本、运杂费、损耗、验收入库等其他合理费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工程物资,按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对购进批次间隔时间长、价格变化较大的工程物资,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询价,采用最接近市场价格的材料价格或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其评估值。

所涉及的曹县水发启航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5)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专利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软件。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评估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评估人员在实地勘察和有关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待估宗地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当地土地市场状况、可获取的资料及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等,本次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选择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具体选择理由如下:
由于待估宗地位于庄寨镇的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能够获取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资料,故适宜选择基准地价修正法。

目前被评估单位所在地土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同类型土地交易案例少,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1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给定的对应条件及其修正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地价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并辅以相应的期日修正、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据此修正计算后得出待估宗地的评估价格。其基本评估公式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