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60388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原标题:新澳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 在会议召开前 3 天,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 在会议召开前 3 天,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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