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002004):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原标题:华邦健康: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相关条款、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12月 5日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相关条款、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4.13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4.13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 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 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 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4.46条第四款情形的,应 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 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 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 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 章并签署日期。 | |
第4.14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4.14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4.23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 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间隔 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 4 . 2 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 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时间。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
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 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
第4.37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4.37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作出述职报 告,对其履职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4.41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 第 4.41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
第4.4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4.4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4.46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设置其他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4.46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设置其他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4.47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或者本章程 | 第4.47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第4.54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 举中将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的,应当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 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4.54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将积极推行累积 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4.55条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 (二)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下一届董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 送达董事会秘书。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由发起人提名;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 (三)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 人;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 第4.55条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 (二)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但该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 事会秘书。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发起人提名;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 (三)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人;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人人选,但该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 |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人人选, 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 送达董事会秘书。 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条件的董事、监 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候选人名单将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表决。 | 事会秘书。 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条件的董事、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候选人名单将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 |
第5.03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 第5.03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节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 外,还应适用本节第 5.14条至第5.23条关于独立 董事的特别规定。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适用本 章程有关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5.08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 5.08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辞任董事因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
第5.14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不得 为本章程第 5.01条所规定的人员;(三)具备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五)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5.14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得为本章程第5.01条所规定的人员, 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5.15条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保证独立董事的 | 第5.15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 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六)具有 其他会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5.16条独立董事应按下列程序选举产生: (一)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二)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三)公司董事会应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由股东大会以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独立董 事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 第5.16条 独立董事应按下列程序选举产生: (一)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但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况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二)提名人应当就被提名人符合任职条件和 |
任职资格、符合独立性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 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董事会应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由股东大会以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独立 董事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 |
第5.17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5.17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5.18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及不符合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条件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 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申明。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第5.18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 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5.19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 董事会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5.19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5.20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并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予以特别关注。 | 第5.20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5.21条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5.21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 5.23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 第 5.23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5.25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2名,独立董事除具 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专 有职权。 | 第5.25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2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
第5.31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由董 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的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 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违反本条所述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 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 第5.31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由董事 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违反本条所述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 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
第5.36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 第5.36条 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可 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
第5.37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5.37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提议召开董 事会;(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 第5.38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第5.38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董事的提名与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执行及信 息披露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第5.39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在公司被收购情况下,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5.39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 董事就上述有关事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公布,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公布。 | 第5.40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 |
第 5.46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5.47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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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3年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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