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车B(200054):修改《公司章程》
原标题:建车B: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车B 公告编号:2023-073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将于该次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具体修订如下:
特此公告。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车B 公告编号:2023-073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将于该次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新增】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 | 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 市规则》 3.4.10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2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新增】改 制、解散、【新增】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修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依据(1) 中国证监 会 公 告 〔2022〕2 号《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 41 条。(2)《兵 装集团公 司关于党 委前置研 究事项清 单》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3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修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修改】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新增】(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修改】(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新增】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 市规则》 6.1.10条 |
4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依据中国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修改】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证监会公 告〔2022〕 2号《上市 公司章程 指引》第 50条 | |
5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修改】(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分类记载出席股 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和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 | 依据中国 证监会公 告〔2022〕 2号《上市 公司章程 指引》第 73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删除】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⑴出席股东大 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⑵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 载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 表决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会议记录 还应该包括:⑴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⑵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的比例; 【修改】(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6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修改】(二)公司的合并、分立、改 | 同上述第 四十二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更公司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制、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7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修改】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 依据《证券 法》(2019 年修订)第 63条、中 国证监会 公告 〔2022〕2 号《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 79 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修 改】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8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 由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 【新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九条。 |
9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公司重大事项。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修改】保落实,依照规定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 依据《中国 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作条例(试 行)》第11 条 | |||
10 | 第九十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 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 理层作出决定。 | 第九十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 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修改】再由董事 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 依据《关于 进一步规 范党委前 置事项清 单的通知》 (兵党群 函〔2023〕 2 号)规定 |
11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新增】其中独立董事除符合前款规 定外,应当保持独立性,符合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应当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六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新增】其中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及独立 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新增】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新增】其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13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日内披露有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新增】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十五条 | |
14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还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15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 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 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行使下列职 权: 【新增】(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 依据(1) 《中国共 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 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工 资总额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新增】(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 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修改】(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新增】改制、解散、 【新增】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修改】(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租 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 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 条例(试 行)》第15 条 (2)《兵装 集团公司 关于党委 前置研究 事项清单》 (3)《深交 所股票上 市规则》 6.1.1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 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七)拟订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 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风险 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 务处理方案;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董事 会授权决策方案;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融资、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赞助等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新增】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十二)拟订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方案;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新增】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新增】和修改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 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重大 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 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三)决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董 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二十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16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 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四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新增】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以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为独立董事依 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独立董事制度列入 公司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17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之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之运用资金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 (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含股权及 非股权资产等)之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修改】 董事会作 出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租赁 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融资、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赞助等事项之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之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 (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含股权 及非股权资产等)之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 依据《深交 所股票上 市规则》 6.1.1条、 6.1.3条、 6.3.13 修 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 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关联交易之运用资金绝对金额超 过 300万,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0.5%以上;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关联交易之运用资金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审批规定。 |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修改】(三)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述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四)关联交易之运用资金绝对金额 超过 3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0.5%以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公司非关联交易之运用资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审批规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18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新增】1/2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十八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1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含法治工作职责)、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 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 公司的内部控制;(5)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6)负责 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含法治工作职责)、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新增】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 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推进公 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 监督;【新增】(6)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7)对聘 | 依据兵装 集团《董事 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 委员会工 作规则》第 十一条。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五条、二十 六条、二十 八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意见;(8) 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新增】 (3)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4)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2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公司高管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依据中国 证监会公 告〔2022〕 2号《上市 公司章程 指引》第 126条 |
21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 依据《中国 兵器装备 集团有限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 公司与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订任期/年度 绩效合约;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根 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负 责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分配和支出;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 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 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 公司与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订任期/年 度绩效合约;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根据 董事会审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负 责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分配和支出;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 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 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 公司贯彻 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 办法》(兵 装党 〔2022〕37 号)第 13 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修改】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 事长意见。 | ||
2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新增】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依据中国 证监会公 告〔2022〕 2号《上市 公司章程 指引》第 140条、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 规则》5.26 条 |
2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 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还可以 根据需要聘请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境外会 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审阅。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修改】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 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或审阅。 | 依据中国 证监会公 告〔2022〕 2号《上市 公司章程 指引》第 159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22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 【新增】(四)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依据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 二条。 |
24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新增】独 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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