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联电子(300585):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奥联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2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联电子”)于2023年 11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8日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2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联电子”)于2023年 11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需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对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三)、(四)、(七)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2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3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如下: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包 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人 数不得超过拟改选董事、监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 下: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上述有提名资格 的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改选董事、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4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5 | 第一百Ο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 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Ο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 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的,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6 | 第一百Ο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Ο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 由董事兼任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其 成员全部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由董 事兼任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其成员全 部由董事担任。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9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1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8日
公司章程>
Tags: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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