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副总裁被证监会立案!
11月22日晚,圆通速递公告称,因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涉嫌短线交易“圆通速递”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公告显示,针对上述立案调查相关交易事项,公司前期获悉了解,张益忠之子张世杰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现经公司进一步了解,张世杰名下该证券账户由张益忠控制,该等交易实际系张益忠操作,公司现就上述公告中关于交易行为主体的表述进行更正。
短线交易获利逾24万元
经核查,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张世杰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6.32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058.54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6.32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084.01万元;期间获得税后股息红利7645.50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约24.49万元。截至该公告日,张世杰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直系亲属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及在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针对相关交易事项,公司前期获悉了解,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之子张世杰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现经进一步了解,张世杰名下该证券账户由张益忠控制,该等交易实际系张益忠操作,公司现就上述公告中关于交易行为主体的表述进行更正。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表示,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张益忠先生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
多家上市公司亲属短线交易被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但仍有多家上市公司高管亲属无视法律权威,进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近日披露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谢晓博、谢晓龙分别作为恒星科技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二人父亲谢保军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600万股,二人母亲焦会芬于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万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谢晓博、谢晓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无独有偶,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夏永辉担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儿子夏昕烨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6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3800股,成交金额178625元,累计卖出2500股,成交金额122053元。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在进一步扩大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和证券范围的同时,授权证监会规定例外情形。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总的看,《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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