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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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欧晶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欧晶科技(00126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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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3年 5月呈报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的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 1-3月,现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 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1至2023年 6月 30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同样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名词释义或简称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发行人法律事项的变化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于 2023年 5月 4日召开的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3年 6月 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

2023 年 7 月 28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58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时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设置职能部门,制定了公司治理制度,在报告期内已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宁夏欧晶科技绿色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和半导体直拉单晶硅用石英坩埚产业化项目、宁夏欧晶科技绿色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级直拉单晶硅用石英坩埚产业化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如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故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不动产和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固定资产明细、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已按经营情况设立了职能部门,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具有独立的研发系统,主要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自身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定:
(1)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如前述(1)至(3)项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此外,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之“1”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之“2”部分所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设定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每张面值为 100元;具体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发行人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条件,约定了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转股期限、转股股数确定方式、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1 余姚恒星 境内一般法人 31.83 61,240,856.00
2 华科新能 境内一般法人 24.57 47,264,000.00
3 万兆慧谷 境内一般法人 18.60 35,792,050.00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53 1,016,568.00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汇 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52 1,000,000.00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高 质量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50 960,914.00
7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二组合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44 837,935.00
8 平安资管-平安银行-平安资产 如意 41号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35 680,820.00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 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30 580,220.00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集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30 572,840.00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2023年 5月 4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拟以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137,425,6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2023年6月 5日,发行人发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述权益分派实施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137,425,626股,权益分派实施后发行人总股本增至 192,395,876股。前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3年 6月 12日实施完毕。

2023年 9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就前述权益分派事项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等;2023年 9月 26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经营资质及业务许可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年 6月 8日取得了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150100573268485R001X),有效期至 2028年 6月 7日。

欧通科技(中环光伏厂区)取得了新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欧通科技(中环协鑫厂区)取得了新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 2 月 29日止。

欧川科技持有的编号为 GR20201200049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欧川科技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尚待主管部门认定。

除前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经营资质及业务许可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1、发行人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2020年 1月至 2023年 8月的主要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二、公司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1. 余姚恒星 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31.83%股份
2. 华科新能 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 24.57%股份
3. 万兆慧谷 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 18.60%股份
三、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 张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良及其亲属(兄弟张敏) 通过持有余姚恒星 100%股权,控制公司 31.83% 股份
2. 张敏 公司董事张敏及其亲属(兄弟张良)通过持有余 姚恒星 100%股权,控制公司 31.83%股份
3. 徐彬 通过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控制公司 24.57%股份
4. 天津万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通过持有万兆慧谷 100%股股权,控制公司 18.60%股份
5. 程东海 公司董事程东海及其亲属(兄弟程东风)通过持 有万兆投资 100%股权,控制公司 18.60%股份
6. 程东风 程东风及其亲属(兄弟程东海)通过持有万兆投 资 100%股权,控制公司 18.60%股份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直接及间接股东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1. 天津泰和兆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全资子公司,间接股东 程东海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 天津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持有 40%股份,间接 股东程东海曾任董事长
3. 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的全资子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4. 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 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的全资子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担任执行董事
5. 珠海和谐超越联接三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持有其 61.7284%出资额
6. 天津市荣丰兆业商贸有限公 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的全资子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7. 天津市正新海泰贸易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天津市红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的全资子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8. 天津君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及发行 人间接股东程东海曾合计控制其 100%股权,已 于 2023年 2月 3日注销
9. 天津汇鑫聚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发行人间接股东万兆投资及程东海控制的企业天 津君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间接股东程东风合计 控制其 55.8%股权,已注销
10.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曾持股 90%,公司董事及间接股东程东海曾持股 10%, 上述股东均于 2019年 10月转让其所持股份;公 司间接股东程东风女儿程志佳持有其 100%股权
11. 天津市万千物业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天津市万千置 业有限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曾持股 60%,公司董事及间接股东程东海曾持股 40%, 上述股东均已转让其所持股份
12. 天津市云达广告有限责任公 司 公司间接股东万兆投资全资子公司天津汇登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90%,2019年 11月 18日 注销
13. 天津市联华荣丰投资有限公 司 公司间接股东万兆投资曾经控制的天津市顺通热 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吊销未注销
14. 天津市白金瀚大众洗浴有限 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万兆投资曾经控制的天津市顺通热 力有限公司持股 90%,吊销未注销
15. 天津市隆视媒介广告有限公 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万兆慧谷股东万兆投资持股 60%,吊销未注销
16. 锦州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公司间接股东万兆投资、程东海曾经控制的天津 市万千物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年 2月 20日注销
17. 天津市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公司间接股东万兆投资曾经控制的天津市联华荣 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0%,吊销未注销
18. 铧润泽(天津)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全资子公司
19. 海博运维(宜兴)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全资子公司
20. 艾坦(天津)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曾用名为“赛思捷 (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曾经的全资子公司
21. 内蒙古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全资子公司
22. 华科五洲(天津)海洋工程 有限公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持股 40%
23. 宁夏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全资子公司
24. 内蒙古华铭餐饮管理有限公 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全资子公司,2019年 12月 9日注销
25. 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有限 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徐彬曾担任董事
26. 余姚市马渚镇恒星水暖压铸 厂 公司间接股东张敏直接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并担 任负责人
27. 余姚市恒星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张良直接持股 75%、公司间接股东 张敏直接持股 25%;张良配偶祝丽君担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
28. 天津万润聚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持有其 60%出资额并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
29. 青岛新领先创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持有其 97.8474%出资额
30. 宁波天创鼎鑫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曾直接持有 66.88%合伙份 额
31. 天津致翔小南国美食发展有 限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直接持股 50%
32. 天津市正宜建筑材料贸易有 限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直接持股 40%,2020年 5月 29日注销
33. 天津市雨泉制衣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持股 70%,公司间接股东程 东风持股 10%,吊销未注销
34. 海南荣丰兆业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直接持股 50%
  公司(曾用名:海南荣丰兆 业贸易代理有限公司)  
35. 青岛天创汇鑫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程东海曾直接持有其 40%出资额,并通过天津汇 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其 40%出资额,已于 2020年 12月将至 19.802%
36. 青岛天创泉鑫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直接持有 40%合伙份额,通 过其控制的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 40%合伙份额
37. 天津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担任董事,吊销未注销
38. 天津商联房地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海担任董事
39. 天津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风持股 60%,吊销未注销
40. 天津开发区融世商贸有限公 司 公司间接股东程东风持股 40%,吊销未注销
五、公司子公司    
1. 欧通科技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欧川科技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 欧清科技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 宁夏欧晶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 宁夏欧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六、公司参股公司    
不适用,发行人无参股公司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一)董事    
1. 张良 发行人董事长
2. 张敏 发行人董事
3. 马斌 发行人董事
4. 马雷 发行人董事
5. 程东海 发行人董事
6. 王赫楠 发行人董事
7. 陈斌权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袁良杰 发行人独立董事
9. 张学福 发行人独立董事
(二)监事    
1. 张俊民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 梁影 发行人监事
3. 贾超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1. 安旭涛 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
2. 杜兴林 发行人副总经理
3. 马雷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1. 余姚市恒星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张良直接持股 75%、公司董事张敏直接 持股 25%
2. 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张敏直接持股 60%、公司董事长张良直 接持股 40%;张敏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3. 余姚市马渚镇恒星水暖压铸 厂 公司董事张敏直接控制的工商个体户,担任负责 人
4. 天津万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直接持股 89.81%,担任执行董 事、经理
5. 天津万润聚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程东海直接持有其 60%出资额,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
6. 宁波天创鼎鑫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持有 66.88%合伙份额
7. 天津致翔小南国美食发展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直接持股 50%
8. 天津市正宜建筑材料贸易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直接持股 40%,2020年 5月 29 日注销
9. 天津市万千物业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天津市万千置 业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直接持股 40%,通过万兆投资 控制 60%股份,上述股东均已转让其所持股份
10. 青岛新领先创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程东海持有其 97.8474%出资额
11. 珠海和谐超越联接三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其 61.7284% 出资额
12. 天津市雨泉制衣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直接持股 70%,吊销未注销
13. 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 100%股份,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4. 天津市万兆慧谷置业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 100%股份,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5. 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 100%股份, 担任执行董事
16. 天津市荣丰兆业商贸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 100%股份,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7. 天津市正新海泰贸易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天津市红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 100%股权,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8.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经直接持有 10%股份,通过万 兆投资控制 90%股份,上述股东均于 2019年 10 月转让其所持股份
19. 天津市云达广告有限责任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天津汇登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控制 90%股份,2019年 11月 18日 注销
20. 天津市隆视媒介广告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控制 60%股份,吊 销未注销
21. 天津泰和兆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万兆慧谷控制 100%股份,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2. 天津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万兆慧谷控制 40%股份
23. 天津市联华荣丰投资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通过万兆投资、天津市顺通热 力有限公司控制 100%股份,吊销未注销
24. 天津市白金瀚大众洗浴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通过万兆投资、天津市顺通热 力有限公司控制 90%股份,吊销未注销
25. 锦州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通过万兆投资、天津市万千物 业有限公司控制 100%股份,2019年 2月 20日注 销
26. 天津市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通过万兆投资、天津市顺通热力 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华荣丰投资有限公司控制 50%股份,吊销未注销
27. 海南荣丰兆业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曾用名:海南荣丰兆 业贸易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持股 50%
28. 天津君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曾持有其 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经理,已于 2023年 2月注销
29. 青岛天创汇鑫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程东海曾直接持有其 40%出资额,并通过天津汇 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其 40%出资额,已于 2020年 12月将至 19.802%
30. 青岛天创泉鑫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程东海直接持有 40%合伙份额,通过其 控制的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 40%合 伙份额
31. 天津商联房地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担任董事
32. 天津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程东海担任董事,吊销未注销
33. 海博运维(宜兴)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董事长
34. 艾坦(天津)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曾用名为“赛思捷 (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35. 内蒙古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董事长
36. 铧润泽(天津)科技有限公 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执行董事
37. 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董事、财务总监
38. 华科五洲(天津)海洋工程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董事
39. 宁夏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马斌担任执行董事
40.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内蒙 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 公司总经理安旭涛曾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已于 2023年 1月 3日离职
  份有限公司”)  
41. 内蒙古和信汇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总经理安旭涛曾担任董事
42. 内蒙古蒙草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总经理安旭涛曾担任董事,已于2023年8月 18日离任
43.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公司总经理安旭涛曾担任董事,已于2022年6月 30日离职
44. 霍林郭勒市绿环景观投资有 限公司 公司总经理安旭涛曾担任董事,已于2019年1月 离职
45. 山东信宝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学福直接持股 60%
46. 鹰富硅业(武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袁良杰担任董事,吊销未注销
47.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陈斌权担任其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48.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独立董事
49.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独立董事
5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独立董事,2021年 4 月离职
51.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独立董事,2020年 7 月离职
52.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天津环球磁卡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独立董事
53.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独立董事,2021年 4 月离职
54. 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俊民担任其独立董事
2、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及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一、报告期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参股的公司    
   
二、报告期及过去十二个月内历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    
1. 铧润泽(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直接持股 100%
2. 海博运维(宜兴)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直接持股 100%
3. 艾坦(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赛思捷(天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曾直接持股 100%
  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 内蒙古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直接持股 100%
5. 宁夏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直接持股 100%
6. 华科五洲(天津)海洋工程有 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直接持股 40%
7. 内蒙古华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华科新能 98.39%股权, 华科新能直接持股 100%,2019年 12月 9日注 销
8. 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 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曾担任董事
9. 华科新能(天津)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公司董事徐彬持有其 98.39%股权并担任其董 事长、经理;公司原董事、总经理何文兵担任 董事
10. 共青城极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公司原董事徐彬持有其 41.5628%出资额
11. 宁波宝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祝立君直接持有出资 份额 81.25%,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2. 宁波得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祝立君直接持股 65%,通过宁波宝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控制 2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3. 假日金海湾(天津)文化娱乐 有限公司 公司原董事、总经理何文兵担任董事,吊销未 注销
14. 新城区欣丰艺五金商店 公司原副总经理郝秀丽直接控制的工商个体 户,2020年 4月 27日注销
三、报告期及过去十二个月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1. 汇捷(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 司 公司原董事徐彬家庭成员范志峰持股 97%,并 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2. 上海颐蔓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张敏及张良家庭成员张思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吊销未注销
3. 新疆鑫鑫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 发行人董事张敏家庭成员季昌华、季楠楠合计 持股 100%,季昌华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4. 宁波艾克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良家庭成员沙静明、沙 婷婷分别担任董事长、董事
5. 余姚市明达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良家庭成员沙静明、胡 素娣合计持股 100%,沙静明担任执行董事兼 经理
6. 山东信宝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学福家庭成员姜肖华持股 40% (与张学福共同控制)
7. 柔河(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精彩之旅(北 京)旅行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学福家庭成员姜肖华持股 100%
8. 岳阳神怡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袁良杰家庭成员王超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9. 余姚市季泰塑料制品厂 发行人董事张敏家庭成员季楠楠直接持有的个 体工商户,担任负责人
10. 余姚市惟精武术培训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张良家庭成员沙静明直
    接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11. 宁波宝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张良家庭成员祝立君直 接持有出资份额 81.25%,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12. 宁波得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祝立君直接持股 65%,通过宁波宝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控制 2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3. 乌鲁木齐雪山电池商贸有限公 司(吊销未注销)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张良家庭成员张思直接 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
14. 天津创世源丰石化产品销售有 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徐彬家庭成员范志峰直接持股 98%,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5. 新疆中鑫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 发行人董事张敏家庭成员季昌华直接持股 35%,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6. 天津市正大鑫发商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燕持股 50%
17. 天津展业科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鹏、程志燕合 计持有其 100%股权
18. 天津万润聚成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燕持股 40%
19. 青岛新领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燕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
20. 宁波天创鼎鑫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燕持有其 49.3750%合伙份额
21. 天津铭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鹏、程志燕曾 合计持有其 100%股权,程志燕曾担任其执行 董事、经理,已于 2023年 2月注销
22. 天津汇鑫聚成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鹏、程志燕控 制的企业天津铭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其 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志燕及程志鹏曾合计直接 持有其 40%出资额,已注销
23. 海南荣丰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曾用名:海南荣丰兆业贸 易代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程志燕持股 50%并 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24. 海南宇捷亿成贸易代理有限公 司 发行人董事程东海家庭成员曹宝华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5. 余姚市流虹电器厂(普通合 伙) 发行人董事张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周松英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报告期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祝立君 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 5月 10日 辞职)
2. 徐彬 发行人原董事(2019年 8月 21日辞职)
3. 霍雅楠 发行人原监事(2018年 11月 15日至 2019年 11月 28日)
4. 何文兵 发行人原董事、总经理(2022年 5月 20日辞 职)
5. 安旭涛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2019年 11月 28日至 2022 年 11月 9日)
6. 李国荣 发行人原财务总监(任职至 2023年 1月 16 日)
7. 于宏宇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郝秀丽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
(二)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加审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2023年 5月 22日,发行人与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石英坩埚销售合同》,约定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石英坩埚,合同总金额为 168万元。

(三)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自《法律意见书》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自有房产
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自有房产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因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了如下房产:

建设主体 坐落 建筑面积(㎡) 用途
发行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 木尔南街 31号 11,900 厂房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房产建设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屋的建设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前相关手续,发行人将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后办理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房产后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

自《法律意见书》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自有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物业的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 方 产权证书编 号 租赁期限 面积 坐落 租金 用途
1. 王红晖 发行 人 出租方未能 提供 2023.02.15- 2024.02.14 房屋面积 2,000㎡ 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金河镇 215,800 元/年 库房
2. 内蒙古森 饰木业有 限公司 发行 人 出租方未能 提供 2023.03.14- 2024.03.13 房屋面积 1,300㎡ 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金河镇新 营子村南500米 金盛路西 160,000 元/年 库房
3. 玉泉区龙 涎农牧专 业合作社 发行 人 出租方未能 提供 2023.06.19- 2024.06.18 房屋面积 1,400㎡ 呼和浩特市玉 泉区小黑河镇 密密板村 135,000 元/年 库房
4. 杨彦丰 发行 人 出租方未能 提供 2023.08.14- 2024.08.13 房屋面积 2,400㎡ 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金河镇毫 沁营村东南 (旧砖窑)9-2 号院 250,000 元/年 库房
5. 中环光伏 欧通 科技 未取得 2023.01.01- 2023.12.31 房屋面积 9,504.91 ㎡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金桥开发 区宝力尔大街 的内蒙古中环 光伏材料有限 公司厂区院内 2,274,236 .83元/年 生产使 用、货 物存放 等
6. 内蒙古中 环领先半 导体材料 有限公司 欧通 科技 (蒙 (2020)呼 和浩特市不 动产权第 0015438 号) 2023.01.01- 2023.12.31 房屋面 积: 1.622.65 ㎡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金桥开发 区宝力尔街的 内蒙古中环领 先半导体材料 有限公司厂区 院内一期一楼 及二楼 30,771.67 元/月 生产车 间
7. TCL 中环 欧川 科技 津(2022) 滨海高新区 不动产权第 1351050号 2023.01.01- 2023.12.31 房屋面积 938.85㎡ 天津滨海高新 区华苑产业园 区(环外)海 泰东路 12号 9 幢东侧 24,373元/ 月 生产经 营及办 公
8. 天津环海 产业园有 限公司 欧川 科技 未取得 2023.01.01- 2023.12.31 房屋面积 3,017.50 ㎡ 天津滨海高新 区塘沽海洋科 技园康祥道 32 号2幢(生产辅 助厂房北侧) 93,297.30 元/月 生产及 办公
9. 江苏中环 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欧清 科技 苏(2022) 宜兴市不动 产权第 0062382号 2023.01.01- 2023.12.31 房屋面积 896.29 ㎡、土地 面积 6,133.29 ㎡(其中 空地面积 为 5,237 ㎡) 宜兴经济技术 开发区东氿大 道中环宜兴产 业园内 38,533.44 元/月 生产及 办公经 营
10. 银川先泽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司 宁夏 欧通 宁(2020) 西夏区不动 产权第 0062884号 2022.01.01- 2024.12.31 房屋面积 2,429.03 ㎡ 银川市西夏区 北京西路 1135 号澳海澜庭 59 号楼(共 40套 公寓) 336,000.0 0元/年 住宿
11. 银川高新 技术产业 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宁夏 欧晶 房权证西夏 区字第 2016062484 号、房权证 西夏区字第 2016062091 号、房权证 西夏区字第 2016062465 号 2022.12.10- 2023.12.09 房屋面积 186.39㎡ 银川经济技术 开发区西区舜 天嘉园 25号楼 2单元 104-106 26,840.16 元/年 住宿
12. 林军 宁夏 欧晶 房权证西夏 区字 第 2014000088 号 2023.05.16- 2024.05.16 房屋面积 76.71㎡ 银川市西夏区 北京西路 1135 号澳海澜庭 10 号楼 2单元 302 室 15,249.9 元/年 住宿
13. 张继 宁夏 欧晶 宁(2020) 金凤区不动 产权第 0061472号 2023.05.01- 2024.04.30 房屋面积 127.75㎡ 银川市颐和金 凤花园 B-23- 1204房 24,760.00 元/年 住宿
14. 尚小慧 宁夏 欧晶 房权证西夏 区字第 2011003857 号 2023.10.16- 2024.10.16 房屋面积 84.63㎡ 西夏区嘉宝花 园 12号楼 2单 元 501室 16,015元/ 年 住宿
15. 宁夏中环 产业园管 理有限公 司 宁夏 欧通 出租方未能 提供 2023.07.06- 2024.12.31 房屋面积 457.59㎡ 银川市西夏区 宝湖西路581号 经开公寓 12,000元/ 月 住宿
注:1、发行人存在将部分自有厂房出租给其子公司欧通科技使用的情形。(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