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订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三)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营业收入增长不相匹配时,或者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理层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业务发展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就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股东大会就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中增加网络投票渠道。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现年度盈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不得随意变更,但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其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论证。董事会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等多种方式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或者变更本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调整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现行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和董事会审议通过(需经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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