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300169):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
原标题:天晟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附表内容更新如下:
附表1: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主要成员名册
除上述修订内容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两 款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董事会提名; 2、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通知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提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二名 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通知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提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的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总裁提议时;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设执行总裁1名,执行总裁由总 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任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设执行总裁1名,执行 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任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 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 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 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
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 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 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 |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 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
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 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并满足利润 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 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需同时 满足: |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 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 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并满足利润分配 条件时,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 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需同时满 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生。 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 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 司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足额提 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 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生。 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 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 司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足额提 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 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 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 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附表1: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主要成员名册
序号 | 公司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母公司 直接持 股比例 |
1 |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400703606586Q | 32,598.434 | / |
2 | 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402713256532J | 2,800 | 100.00% |
3 |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913211837331877224 | 10,000 | 100.00% |
4 | 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91320411755089621H | 39,465 | 99.00% |
5 | 常州美利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402743119926Y | 579.39 | 100.00% |
6 | 常州天晟进出口有限公司 | 91320402670951817D | 2,000 | 100.00% |
7 | 青岛图博板材有限公司 | 9137020071807384X9 | 672.98 | 100.00% |
8 | 常州昊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404137679843 W | 3,580 | 100.00% |
9 | 江苏和祺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402595561711A | 10,000 | 100.00% |
10 | 天晟新材(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1320402MA1MC0FJ 55 | 1,000 | 100.00% |
11 | 常州天晟和岳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400MA1XQNY Q2T | 10,000 | 100.00% |
12 | 常州天晟旅行装备有限公司 | 91320402MA1PYM1 E83 | 500 | 67.00% |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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