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00239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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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双象股份(00239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曾经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说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不得被提
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
和管理工作。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
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事规则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事项。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所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
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